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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与研究

西京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量: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以下简称“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省和学校提供的各种用于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省级建设项目及研究项目和校级教学研究、“一师一优课”、自编教材等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费。

第二条 教学工程项目专项经费按照“项目管理、分批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审批;年度考核、验收审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与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图书资料费,以及成果发表费、评奖申报费、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经费支出。

第四条 省级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学校资财中心统一管理,并且依据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政策和具体要求合理使用;若政府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予以办理。

第五条 校级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具体支出范围与支出限额暂定如下:

(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1.图书资料费:项目培育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等开支,以及抄录、打印、复印、翻译及办公用品等开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2.教学设备、实验用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的教学设备、必备的辅助仪器及实验用品等开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3.外出调研会务费及差旅费:标准依照《西京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30%;

4.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主要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专家进行项目材料的鉴定费、咨询费、评审费等,校级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对项目指导或进行会议评审,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5.劳务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和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6.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10%。

(二)教材建设

1.图书资料费:为编写教材而购置办公用品、必要的参考资料支出等,以及抄录、打印、复印、翻译及办公用品等开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30%;

2.外出调研会务费及差旅费:开展与教材编写直接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标准依照《西京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3.专家咨询、审稿费:主要指为编写高质量教材聘请专家评议、审稿产生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40%;

4.劳务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和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5.教材编写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10%。

(三)“一师一优课”课程建设

1.资料及办公费:为建设课程而需要购置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费,必要的资料费(以及抄录、打印、复印、翻译及办公用品等开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10%;

2.课件制作费用,视频录制、后期剪辑、多媒体课件制作费用等;

3.外出调研会务费、差旅费:标准依照《西京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4.劳务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和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

5.课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10%。

第六条 由教务处统筹安排,聘请专家参与省级项目申报指导或校级项目评审,其指导与评审费用标准按照专家实际工作量计算:校内专家(不含四委会委员)600元/天;校外一般专家2000元/天;校外著名专家5000元/天。

第七条 教学工程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或其他人员福利经费的发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等;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等开支。

第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教务处和资财中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阶段核定拨付的方式。即项目获准时,划拨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40%,用于前期建设与投入;中期建设合格,进入第二阶段建设,继续拨付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不合格时,停止拨款,限期整改,再次检查合格后继续拨款;建设周期满,检查合格后,下拨余款。对于不需要中期考核的项目,其建设经费采取两次拨付方式,即首次拨付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50%,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其余50%。

第十条 所有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开支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资财中心核算报销。

第十一条 当年没有使用完的经费可接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结项验收前,报销经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70%。年终时,项目负责人对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有向项目组成员和所在单位告知的义务。

第十二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者未能完成建设,以及将建设经费挪作它用的项目,停止拨款,学校将酌情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因故(如项目负责人调动等)中止项目建设,其项目建设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项目所属单位提出,并在建设经费移交手续完成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另确定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材料等均属学校资产,应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账户,由项目所属单位专人管理,供教学使用,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项目若购买固定资产,则依据资财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完成入库手续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相矛盾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学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文件不一致的,以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规定与此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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