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按照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听取学位办公室对学士学位审核的情况汇报。
(三)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日常学位管理工作。
(二)复核院(系)经过初审提交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相关学习成绩和其他资料。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
(四)受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申请,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及有关材料的归档。
第五条各院(系)设立学位初审工作组,成员7-9人,院长(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主要由专业或学科带头人、教授或骨干教师代表、教务科科长、学生工作管理干部等组成。
初审工作组职责: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成绩和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查;讨论和研究学士学位初审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汇总并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毕业生名册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查情况。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所有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三)文艺经管类专业学生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水平;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水平;计算机专业学生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水平。
(四)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60分以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240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360分以上;学习其他语种通过校考,成绩合格者。
第七条学生因计算机、外语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替代:
(一)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二)参与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成果获授国家专利。
(三)以西京学院为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
(五)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创业且取得一定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获得学校评估认定。
(六)符合海外交流替代条件或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以上,可替代学位英语成绩。
(七)非计算机专业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水平)初级资格考试(国证线)可替代学位计算机成绩。
(八)通过学校组织学位计算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刑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者。
(三)在国家考试中作弊。
(四)未获得毕业证书或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学生有前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仅限一次),以后无作弊行为且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8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或世界500强企业就业的。
第十条凡未取得学士学位者,符合延长学制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制。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
第十二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学生对授予结果如有异议,可于毕业前1个月内向学位办公室递交书面异议申请,学位办公室审查无误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送学士学位授予数据,并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细则从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规定与此细则相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