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学习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制与年限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最长可延至六年毕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录取实际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患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名解放军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回的,学生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到校报到,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时间为两周),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且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管理
第七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二)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社会实践、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按规定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籍档案。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作。
(四)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随堂测验、课程设计、报告和现场实际操作等多元化考核方式进行。
(五)学生体育成绩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免修或免考,应该有校医务室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体育中心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六)学分。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必修与选修课程,课程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学分;学生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八条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可采用五级制计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方式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二)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包括出勤、实验、作业、课堂提问、小论文或小测验等内容。学生考勤无故旷课6学时以上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三)退役学生按有关规定免修免考国防教育、体育课等,其成绩按75分记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本科生学分认定与置换管理办法处理,计入学业成绩。
(五)因转专业、转学或留级,已经取得相同或相类似的课程成绩,成绩在70分以上者,经学院审核、教务处确认后记入成绩档案,可以免修相应课程;但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得免修。
第九条缓考与补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者,可按规定申请缓考;第一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按卷面成绩计入课程成绩,并做补考标记;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载方式计入课程成绩。补考不及格可以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进行课程重修,具体以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可在以后学期另行选课,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第十条课程重修。必修课旷考、考试作弊、未参加补(缓考)或补(缓)考后仍不及格者,在以后学期可参加课程重修。重修学生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手续,成绩按卷面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做重修标记,具体按照学校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成绩查询与异议处理。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补考考试一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负责组织查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卷面成绩扣除20分;凡考试作弊者,考核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并依据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学业警示与留级
第十三条学业警示。学生课程考试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达到本学期总学分三分之一以上者,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学校学业警示教育实施办法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经过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达16学分以上须留级。学生若不愿留级也可选择跟班试读,学业期满视学业情况结业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学生留级后,随下一年级学习,所有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一年级留级学生可在原专业或选择转专业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以下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科类别的(文转理、艺术类转普通类等);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普通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简称专升本);
(六)转过一次专业者。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大一年级第一学期考试成绩无不及格和缺考课程,期末总成绩位列本专业前30%者,可申请转专业;
(二)转专业学生高考成绩应高于转入专业生源省最低录取分数线。
大一年级应在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大二学生可以选择留级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以定向招生时录取的;
(六)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一)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按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转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议、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三)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或11月办理,提前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转专业、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治疗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生申请创业休学,以2年为限,其在校学习年限不超过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负责;休学不退学费,费用可以延用。
第二十一条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伤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附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或未招生的,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前已取得学分仍然有效。
(四)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复学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达到留级条件累计超过两次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籍或家庭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办。未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于事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西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4年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又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修业期满应结业。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一次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以换发证日期为准;考试不合格者、未按规定参加换证考试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应届毕业生在4年基本修业期满未取得规定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限为一年,累积不得超过两次。
延长修业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应于当年5月底前办理申请手续。其学籍列入下一年级,延长期间享有在校生待遇,应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接受学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毕业证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二)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和教育部备案。
(三)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毕业证、结业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核无误后,按上级主管单位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7日起执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规定与此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