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教务信息 > 正文

教学制度

西京学院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量: 作者:

为进一步强化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推进优良学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等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应 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学校倡导全体学生严格遵守考纪考风,诚信应考;对违纪、作弊行为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违纪论处,卷面成绩扣除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手机,夹带书籍资料、笔记、纸条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暗号、随意走动,不听从监考人员规劝者;

(三)在规定考试时间内,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五)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者;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作弊论处,成绩以0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使用电子设备存储考试相关内容并进行抄袭者;

(二)利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的网络功能查询试题答案

者;

(三)携带夹带并进行抄袭或抄袭他人答卷,以及协助他人

抄袭者;

(四)将考试相关内容书写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及其它考试用品上,未在考试开始前清除者;

(五)与上述性质、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严重作弊论处,成绩以0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接收考试信息或在机考中利用作弊软件答题者;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四)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者;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四章违纪、作弊处理程序第八条学生违纪作弊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制止,收缴其违纪作弊资料、学生证件及相关证据,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当场通知所在学院管理人员,并将违纪作弊情况及有关资料一并报告。

(三)考生所在学院听取报告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考生本人申辩意见,作出相关事实认定。

(四)考生所在学院对事实认定意见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第2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通报。

(五)受到通报的考生,所在书院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引导考生正确认识错误行为,端正学习态度,并保障后续考试正常进行。

(六)考试工作结束后,教务处须将有关考生违纪作弊通报及相关材料移交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五章作弊行为与学位授予

第九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但作弊行为发生后,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恢复其学位授予资格。

(一)刻苦学习,考试成绩平均在78 分以上者;

(二)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者;

(三)参与科研课题并已结项、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参与成果获国家专利授权者;

(四)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五)获校级优秀毕业生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第六章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违纪、作弊事实认定有异议的,从通报之日起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

位人员进行复查,并在15 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一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教务处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生申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实施,原制度自行废止。